申请人不服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召开德民花苑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责令召开德民花苑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二、事实和理由:
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召开德民花苑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申请人认为该通知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两被申请人作出的该项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一)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1、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没有百分之二十的业主提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这里“提议”与“附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今年1月19日,小区极少数业主以“德民小区业主代表”自居,在“德民业主群”发布及小区内张贴《罢免现有德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代表倡议书》,采用大量的不实之词,蛊惑不明真相的小区业主签名罢免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这里,真正符合法定的“提议”人数,仅是极少数业主,远达不到20%。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中,这几个极少数业主,采取各种手段,违法征集到小区1500余名业主的签名,这1500余名业主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名并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愿,而且这1500余名业主不是法规规定的提议人,而是附和提议的人。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小区极少数业主征集签名的行为相当于在小区内违法召开了一次业主大会,该征集签名的行为是违法的。
3、两被申请人的通知,采用德民社区居委会问卷调查结论,认为要求召开罢免德民花苑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人数已超过20%。德民社区居委会问卷调查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极少数业主在小区内征集签名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的所谓问卷调查更是错上加错。
4、2018年3月26日,少数业主将送达确认书、议案联署签名表送交申请人时,送达人拒不签名,签名表没有将原件交申请人核对,送达人也不留联系地址、电话,没有人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也要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5、申请人认为,既然少数业主在倡议书及议案中提出本届业委会存在:不作为、不开业主大会、新老物业公司交接资料、公共维修资金、小区收支费用公示等问题,两被申请人如严格履行法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就应当组成调查组,核实上述问题并作出公正的调查结论在小区内公示,以正视听,让小区的全体业主都能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小区的广大业主的集体智慧,才能开好业主大会。
(二)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两被申请人引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属于部门规章,其中第51条之规定,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此条文明显与立法法相抵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1条不应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从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范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1条也与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
两被申请人在通知中要求申请人的现有全体委员在将要召开的业主大会中均应回避,没有法律依据。
(三)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依法作出事先催告书,依法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而本案两被申请人什么都没有做,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召开德民花苑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违法,行政机关及社区居委会不应乱作为,不应迎合小区内极少数业主文革式的极端行为,不应挑动群众斗群众。为此,申请人特申请撤销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召开德民花苑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此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南通市德民花苑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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